食药监办药化监〔201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核查中心:
为指导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无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保证认证检查质量,总局制定了《药品检查员协调使用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4月27日
附:药品检查员协调使用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