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区分级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的基础上,加快恢复正常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恢复正常医疗服务的重要性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投入了大量医疗力量和医疗资源开展疫情防治工作,部分非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服务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恢复正常医疗服务不仅直接关系到患者基本就医权利保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也关系到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要将加快恢复正常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作为当前亟待解决的大事要事来抓。在前期分区分级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医疗资源,以问题为导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医疗机构稳妥有序恢复正常医疗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 二、分区分级尽快恢复正常医疗服务
各地要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要求做好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62号),根据本地区划分的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等级,差异化推进医疗服务恢复工作。低风险地区尽快全面恢复医疗服务,门急诊、住院、手术、检验检查等工作要全面向患者提供,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暂停医疗服务。中风险地区尽快稳妥有序恢复医疗服务,在采取必要防控措施的同时,逐步加大医疗服务保障力度。高风险地区在继续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做好急重症患者和特殊群体医疗服务保障,根据疫情态势恢复医疗服务。
(二)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优势。利用“互联网+医疗健康”,大力推行预约挂号、预约检查、分时段就诊。探索开展先线上后现场的两次预检分诊模式,合理分流患者,引导有序就医、分时段就医。加强远程医疗服务,开展远程会诊、远程辅助诊断,为异地患者在当地看病就医提供技术支持。鼓励已注册审批的互联网医院开展线上慢性病复诊、诊疗咨询等服务,加强慢性病药品配送保障。 (三)保障急重症患者和特殊群体就医需求。各地区医疗机构要确保急诊急救全天候开放。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满足需长期用药(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血液透析等特殊治疗的慢性病患者,需定期放疗、化疗的血液、肿瘤等重大疾病患者,以及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精神类疾病等特殊群体的医疗服务需求。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可以按照规定开具12周以内的长期处方,由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四)科学开展院内感染防控。坚持科学合理开展感染防控,避免防控不足和防控过度。医疗机构要加强感染防控队伍建设,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群以及防控的基础设施、基本流程进行逐一梳理,摸排风险,改进不足。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分区管理要求,避免交叉感染。全院全员实行标准预防措施,在此基础上,根据操作风险等级实施额外防护。 (五)持续加强医联体建设发展。加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的协调配合,纵向调动医疗资源,发挥基层医疗机构作用,进一步落实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使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就近看病就医,减少跨区域异地流动就医。结合疫情防控工作,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有效落实。 四、强化外部支持保障
(一)加强政策协调统筹。各地联防联控机制要将恢复正常医疗服务纳入本地区复工复产的整体工作中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在推进复工复产的过程中,优先保障恢复正常医疗服务所必需的政策措施。向医疗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要求应当与本地区风险等级保持一致,并积极为医疗机构解决在恢复医疗服务中面临的困难。 (二)制定相应激励政策。各地联防联控机制要制定激励医疗机构恢复正常医疗服务的政策措施,增强恢复医疗服务的内生动力。落实财政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用于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并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鼓励预拨一定比例的医保基金,减轻医疗机构经济运行压力。要科学认识医疗机构内感染问题,保障开展感染防控工作所必需的场所、人员和经费支持。对以病人为中心、主动担当作为、严格落实感染防控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恢复正常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在学科建设、项目设立、资金安排、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 (三)做好各类资源供应保障。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疫情发展变化,及时对可调用的医疗场所、人力资源、防护物资等各类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和调整,保证现有资源有效利用最大化。进一步加大无偿献血组织动员力度,统筹省内调配和省际调配,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加强药品、耗材等供应保障,及时畅通采购、配送渠道。科学测算医用防护物资需求,及时调配各类防护物资,确保正常医疗服务合理防护需求得到满足。 (四)开展现场指导督查。将恢复正常医疗服务纳入各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督查内容,进一步加大现场指导和督查力度。督促医疗机构尽快恢复正常医疗服务,满足群众迫切的医疗需求,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新问题新困难。对恢复正常医疗服务组织或支持不力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以及无特殊原因不恢复正常医疗服务或恢复迟缓的医疗机构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责问责。 (五)加强公众宣传引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有关诊疗信息,方便群众查询了解,提前预约有序就诊。充分发挥主要媒体、专业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向公众客观介绍分级诊疗服务体系,提升公众对基层医疗服务的信心,引导合理就医。 请各地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及三级医院、二级医院等门急诊、住院等医疗服务情况加强监测,研判其恢复至正常医疗服务的程度(以相对于2019年同期服务量百分比表示),每周一12时前将前一周恢复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电子邮件:YLGLC@NHC.GOV.CN)。首次报送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同时将联系人信息(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一并报送。完全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后停止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