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监督发〔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跨省通办”,优化政务服务,强化产品事中事后监管,我委组织制定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备案办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备案办事指南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