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函〔2021〕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我国临床合理用药管理,促进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制订调整更加科学合理,不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委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8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一)启动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目录调整通知,明确时间安排、需提交的材料、工作要求等。
(二)地方遴选推荐。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根据药品临床不合理使用现状、使用金额、临床价值等综合因素,经本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研究遴选后,不区分剂型以药品通用名按照推荐程度从强到弱排序,将推荐程度最强的前30个品种信息加盖医院公章后报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各医院推荐的30个品种,分别赋予相应分值,即排名第1位的品种赋值为30分,排名第2位的品种赋值为29分,以此规律递减,排名第30位的品种赋值为1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药品通用名为基础,对辖区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报送的全部品种赋值进行加和,得出每个品种的推荐总分值,再按照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分值相同的,可并列排序并占用后续名次)。将排名前30名的药品品种(含第30名有并列分值的其他药品)信息加盖公章后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三)专家汇总。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国家药事会对各地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采取与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同的计算方法,得出排名前30的品种。
(四)公布结果。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目录调整结果,发布新版目录,并提出管理要求。